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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来找我的时候,曾在网上给我发过不少私信和邮件,但因为全国各位来求助的网民太多,我印象不深。衣着朴素,身形消瘦,但脸上却有着倔强和坚毅的表情。那样的神态,似乎符合他作为一位与用人单位较真多年的研究生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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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解聘
陈刚是1972年生人,今年已经44岁。他是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考的研,当时他在中航工业总公司116厂上班,是一名工艺员,为了考研,辞职了,厂务会就对他进行了除名。好在他考上了研究生,顺理成章地脱产学习去了。2003年研究生毕业,他与河南工业大学签了五年期的聘用合同,为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岗位。一切都很顺利,美好的一切未来似乎在向他招手。
2008年初,陈刚被安排到实验室工作,不再上课。他当时没有考到教师资格证,就去了实验室工作。因为实验室的工作不需要教师资格证,他又喜欢实验室的工作,于是就坦然接受了。
2008年6月底7月初,河南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人员口头告诉陈刚说,合同到期了,因为他没有教师资格证,要求终止双方合同。但陈刚认为,合同应该是5月14日到期,单位告知太晚,合同超期好长时间了,应该续聘(当时他还不明白相关术语,这个在法律上叫做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聘用工作关系,应该视为延续聘用合同)。而且,实验室工作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2008年10月起,河南工业大学停发了陈刚的工资,陈刚又坚持工作一个月后,被逼无奈屈服了,要求结算工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但单位坚持年底期末随全校一起结算,拖着不发。到了年底,单位还是没有发。2009年3月,在陈刚的一再催促下,河南工业大学人事处才核算原告的工作量津贴和经济补偿,给他下发了《关于发放陈刚合同终止补偿金等项目的通知》。可是针对那份定性明显错误、计算错误百出的通知,陈刚较真的劲儿上来了,坚决反对。单位人事处七次下发通知,他坚持自己的异议。学校在陈刚的请求下为此事成立了工作组,可惜的是该工作组被副校长赵豫林搅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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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仲裁和诉讼
2012年6月,陈刚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陈刚认为这些年一直在向学校主张权利,符合时效中断,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刚胜诉,但补偿没有达到陈刚的诉讼请求。陈刚最不服的是:法院判决学校补发并赔偿拖欠的工作津贴和精神文明奖金,却不承认合同超期之后形成的事实聘用工作关系。学校拖欠的津贴和奖金明明就是合同超期之后形成的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铁证!法院判决结论之间赤裸裸的自相矛盾!陈刚向郑州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陈刚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他认为,自己工商银行的工资存折和中信银行卡均在2008年4月至9月份一直记录着工资,另外医保也是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有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证明,2003年6月至2011年9月有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他认为,合同到期之后,校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愿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形成了新的事实聘用工作关系。
他所在的单位经贸学院在2008年3月3日有会议记录:“陈刚教师资格证事宜。本人没有取到教师资格证,不能上课,学院按排其它工作,由书记找他个人谈话,同意到实验室做实验员工作。”2008年9月8日还有一份会议记录,讨论的内容是:“陈刚教师事宜。个人申请学院实验室实验员岗位,我们只有一个岗位,孙颖,但陈刚要求申报,如何?如果增岗,增加什么人,大家讨论一下……”而实际上,当时陈刚当年3月份就就已经在实验室了,2008年9月只是依据要求补了一个申请。如果没有岗位,3月份干吗安排其到实验室工作?
更让陈刚生气的是,校方为了达到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责任的目的,伪造了很多材料,包括学校人事处于2008年4月9日和2008年5月15日下发的所谓书面通知。事实上,人事处在2008年上半年期末监考的时候才第一次口头通知他本人,下半年也是电话联系,而下发给本人的书面通知都是在2009年上半年开学之后。《经贸学院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9月)》关于他本人的情况也是事后伪造的。统计表全部是用电脑打印的,而唯独对他的出勤情况的“旷工”项内容“30”却是用笔手写事后添加上的。
陈刚反问,即使“旷工”,逻辑前提也是承认在9月份与劳动者确实一直存续着聘用工作关系啊,否则怎么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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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的抗争就是为个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是人事关系,故其要求按照劳动关系的规定提出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可是,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作出的判决,二审却又认为“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了。这到底是该不该适用劳动法啊?一审的开庭传票上的案由都是“劳动争议纠纷”,但一审判决书上写的是“原告陈刚诉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表明该案案由是人事争议。2013年1月14日,为了纠正判决书上的错误,法院又签发了一份裁定书“…对原告陈刚与河南工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表明审判人员又认为案由是劳动争议了。
河南省高院在驳回再审裁定中,“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在实体处理上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法律规定原文是:“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陈刚坚持认为:河南高院法官引用法律条文时把逗号篡改成句号,进而把逗号后面“但是”的“但”之后大量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故意给断掉。而且,一审判决早就适用了劳动法律。“这是赤裸裸的用篡改法律、断章取义,违背事实的伎俩枉法裁判!”
从2008年到2016年,整整八年的时间,陈刚都在跟河南工业大学及有关司法人员抗争,他写了很多的材料,认认真真地在判决书有问题的地方划线、批注,这些年他几乎成了半个劳动法专家。
我问过他,你这样做值得吗?你的青春,你的才华,是不是应该放在更值得你投入的地方?陈刚一脸坚毅:“值!我就是要讨个公道,让不按规矩办事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伸张一下我个人的正义,推进一下我们国家的法治,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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